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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被征收后,哪些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9-16 16:28 点击量:
公房被征收后,哪些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过某寅,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芬,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过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过某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珍,女。
过某寅与张某芬系夫妻关系,过某是过某寅与张某芬的婚生女;过某铭、冯某珍系夫妻关系;过某寅与过某铭系兄弟关系。
 
二、基本案情
       本案系争房屋系公房,本案涉诉的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与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房屋系同一地址的房屋。过某寅户籍于1982年12月22日自平凉路XXX弄XXX号迁入系争房屋;张某芬户籍于1991年2月27日自榆林路XXX弄XXX号迁入系争房屋;过某户籍于1991年7月1日在系争房屋报出生,于1995年5月23日迁往双阳二村XXX号XXX楼前间,于2000年9月4日自双阳二村XXX号XXX楼前间迁入系争房屋;过某铭户籍于1988年7月6日自双阳二村XXX号迁入系争房屋,于1996年10月11日迁往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冯某珍户籍于1988年7月6日自福禄街XXX弄XXX号迁入系争房屋。
       由过某铭、冯某珍亲笔签名的一份书面《承诺书》上载明:“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应为弟弟过某寅一家所有,本人过某铭是为了动迁分房,故未将租赁证上名字改为过某寅。本人及其妻子承诺,以后此房动迁中一切事宜都由弟弟过某寅处理,如遇因本人拆迁而分房子需要贴现金等事,由本人过某铭及其妻子承担。”
       公示期为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的《杨浦区88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一)》上载明: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层后楼的租赁户名为过某铭,居住困难对象为冯某珍、过某铭。
       2019年11月14日,过某铭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区房管局)、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征收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甲方为杨浦区房管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第二征收事务所,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过某铭,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该协议还对公房租赁凭证及房屋的移交、款项支付、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明确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离原址,乙方搬离原址6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共计3,051,941元。协议编号为J-31-1585的《退房单》上载明:住房地址为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原住房人员情况中的承租人为过某铭,家庭主要成员登记为过某寅、张某芬、过某、冯某珍。
 
三、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系争房屋性质系公房,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均应作为被安置对象。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过某铭,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结果公示表(一)中的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公示对象确定为过某铭、冯某珍;办理房屋征收退房手续的《退房单》上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过某铭,家庭主要成员为过某寅、张某芬、过某、冯某珍;过某铭、冯某珍亲笔签名的书面《承诺书》明确系争房屋应为过某寅一家所有,过某铭是为了动迁分房,故未将租赁证上名字改为过某寅。由此可见,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过某铭作为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过某寅、张某芬、过某、冯某珍作为系争房屋的家庭成员予以确定,过某铭、冯某珍签字确认的《承诺书》确认了过某寅一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但过某铭、冯某珍并未在《承诺书》上明确表示放弃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故当事人均应取得系争房屋上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
       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系争房屋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偿款、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均衡实物安置补贴、首日生效签约奖、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集体签约奖。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均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应由当事人各方享有安置补偿利益的人员按规定分配。在具体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还需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来源,以及被安置、被补偿对象在征收安置时的不同身份、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根据上述分配原则,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装潢补偿款、按期搬迁奖、均衡实物安置补贴、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由过某寅家庭和过某铭家庭予以均分。按期签约奖、首日生效签约奖、集体签约奖及签约后的协议外后续奖励款项虽应由具备签约权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但因过某铭、冯某珍已作出确认过某寅一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并由过某寅处理动迁中一切事宜的承诺,故相关签约奖励款和协议外后续奖励款亦应由过某寅家庭和过某铭家庭各半分割。法院现酌定过某寅、张某芬、过某共可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款1,560,000元。
       过某铭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可实际取得征收补偿利益,理应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过某寅、张某芬、过某进行安置补偿。据此,判决:一、过某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过某寅、张某芬、过某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560,000元;二、过某寅、张某芬、过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四、二审法院认为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过某铭、冯某珍虽然作为居困对象进行过公示,但该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最终确认为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过某铭、冯某珍并不属于居困人员。过某铭和冯某珍均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冯某珍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不能取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过某铭、冯某珍签字确认的《承诺书》虽然载明:杨树浦路XXX弄XXX号(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应为弟弟过某寅一家所有。因系争房屋是公房,并不能确认过某寅一家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只能确认过某寅一家有居住使用权。由于过某铭、冯某珍并未在《承诺书》上明确表示放弃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过某铭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过某寅、张某芬、过某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均可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本院综合考量系争房屋来源及过某铭享受过福利分房等因素,现酌情对过某寅、张某芬、过某应分得的征收补偿款金额作必要的适度调整。
 
五、判决结果
1、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
2、过某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过某寅、张某芬、过某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341,455.75元。

 
裁判文书:(2020)沪02民终9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