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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欲离开现场遭路过居民劝阻,劝阻过程中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9-29 09:44 点击量:
撞人后欲离开现场遭路过居民劝阻,劝阻过程中撞人者突发疾病死亡,路过居民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
原告:郭AA,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郭BB,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孙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

二、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某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某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郭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某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三、原告诉请
        刘某某、郭AA、郭B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孙某、物业公司赔偿刘某某、郭AA、郭BB各项损失402647.54元;2.判令孙某向刘某某、郭AA、郭BB赔礼道歉并判令其在某小区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三十日;3.孙某、兰庭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

四、法院查明
        郭其林出生于1962年1月2日,刘某某为郭其林妻子,郭AA、郭BB为郭其林的女儿。李某1之子罗某出生于2014年8月20日,与孙某之子是幼儿园同学。郭其林、孙某、李某1、罗某均在某小区居住。某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李某2、吴某均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为保安。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其林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某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某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某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其林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其林称是罗某撞了郭其林,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其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其林,不让郭其林离开。
       刘某某、郭AA、郭BB、孙某、物业公司均提交两段时长均为15秒的事发状况视频。第一段视频显示,孙某身穿红色黑袖连衣裙,与郭其林争执时处于某小区南门广场内。郭其林往前挪动自行车,孙某站在自行车前方,左手拿手机,右手抓住自行车车把,持续时间约8秒后孙某用右手推车把两下。郭其林与孙某之间争执的主要内容为:郭其林对孙某说:你讲理不。孙某说:我咋不讲理,我叫你等一会。郭其林说:你没事我还有事呢。孙某说:我说的对不,你撞小孩。郭其林说:我还有事呢。孙某说:你撞小孩,我说你半天。郭其林说:是我撞小孩还是小孩撞我?第二段视频显示,孙某、郭其林、李某2、吴某四人均在某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二个石墩附近。孙某左手拿手机,右手放在郭其林自行车车把上持续时间约5秒左右。李某2、吴某劝郭其林不要骂人,郭其林称要拨打110,此时郭其林情绪激动并有骂人的语言。
        2019年9月23日19时46分,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郭其林将自行车停好,坐在某小区南门东侧出口从南往北数第一个石墩上。郭其林坐在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孙某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其林倒在地上,试图起身;孙某在操作手机,报告位置。
        2019年9月23日19时48分,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孙某将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其林实施抢救。郭其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民警随后赶来,于当晚询问孙某、郭AA、李某1、李某2、吴某,次日在罗某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了罗某,再次询问了孙某。

五、法院认为
       关于孙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2019年9月23日,郭其林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郭其林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孙某见到郭其林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其林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根据案发当晚某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某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分析,可以确认孙某阻拦郭其林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并非刘某某、郭AA、郭BB诉称的阻拦20多分钟。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其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孙某将手放在郭其林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刘某某、郭AA、郭BB亦无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刘某某、郭AA、郭BB称孙某实施侵权行为,对郭其林恶语相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
、郭其林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孙某阻拦郭其林离开,郭其林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郭其林死亡,令人惋惜。刘某某、郭AA、郭BB作为死者郭其林的近亲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其林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其林死亡的结果,郭其林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其林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孙某阻拦郭其林离开,诱发郭其林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孙某与郭其林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其林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某阻拦郭其林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其林的故意或过失。在郭其林倒地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某对郭其林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其林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综上,刘某某、郭AA、郭BB请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