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彩礼?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0-27 17:50 点击量:
什么是彩礼?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指引:2021沪02民终3952号
法条指引: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丁某1系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2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李某某父亲通过媒人管某某以现金方式给与丁某2、袁某某彩礼礼金。订婚后,丁某1住入李某某家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有效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好因矛盾产生的隔阂。2019年11月,丁某1回上海父母家居住,后未再至李某某家居住。之后,李某某取消了丁某1的微信朋友资格。现双方均不再是对方家人微信群的成员。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方共同返还彩礼246000元
二、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
丁某1、丁某2(丁某1父亲)、袁某某(丁某1母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某彩礼礼金160000元。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说理
1、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本案中,李某某为与丁某1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钱款,属于彩礼范围。因双方后续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对于彩礼范围和金额,结合李某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及女方的陈述,一审法院认为,丁某2作为红包支付给己方亲戚的钱款,系李某某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风俗而支出的钱款,而女方将钱款分发给自己亲戚,系其自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不能改变其彩礼性质;而女方主张该钱款分成红包分发后剩余2,000余元已退还李某某父母,李某某不予确认,女方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确认彩礼金额为200,000元。考虑到双方在举行订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期间发生生活支出,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矛盾方面均有欠妥之处,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婚约。综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女方退还李某某彩礼礼金160,000元。关于李某某主张的见面礼20,000元,因其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丁某1亦不认可收到过该钱款,且见面礼属于互赠性质,不属彩礼,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关于李某某父亲支付给丁某1的26,000元,女方认为该钱款系李某某父亲给予丁某1的生活费,李某某则认为该钱款属于彩礼范畴,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2、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审判决认定订婚当日李某某父亲交付给女方父亲丁某2,并由其分发给女方亲戚的钱款性质属于彩礼及其金额是否有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某父亲在双方子女订婚之日通过媒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丁某2、袁某某彩礼礼金,其中部分钱款由丁某2作为红包分发给女方亲戚,即本案系争钱款。一审判决结合李某某父亲给付系争钱款的时间、目的、证人当某某陈述的钱款交付过程,认定系争钱款的性质为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至于系争钱款的金额,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某父亲的取款凭证和证人证言认定订婚当日交付的彩礼总额为200,000元亦无不当,女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