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法律热线:021-56660638 13166133888

新闻动态 / BUSINESS AREA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周律师
  • 地址:上海共和新路3088弄3号707室
  • 电 话:021-56660638
  • 手 机:13166133888
  • 邮 箱:270644390@qq.com
新闻动态/ NEWS

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1-03 15:19 点击量:
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上诉人及原告蔡某主张
蔡某另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52000元,要求史某承担债务的一半。为此,蔡某提交银行流水、借据、客户凭条、民事判决书、车辆抵押合同等证据材料。史某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三、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蔡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关于其主张的其他债务,未充分举证,故对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四、二审法院认为:就夫妻共同债务一节,蔡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其向母亲和朋友的借款,以及因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蔡某主张其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笔债务的数额为52000元,应由蔡某与史某各负担该债务的一半,即各自负担2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