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1-09 15:47 点击量: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法条指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被告沈某的婚生子沈某1于2007年10月8日出生。2016年1月,原、被告经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原、被告之子沈某1随被告共同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现沈某1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沈某1继续随被告生活,对沈某1身心健康不利。故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沈某1随原告杨某某随共同生活,被告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沈某1年满18周岁时止。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沈某1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但沈某1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尊重。在无证据证明变更为随原告生活将对沈某1的成长不利的情况下,沈某1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每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