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义务不积极履行,可以申请一次性给付抚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1-17 15:28 点击量:
抚养费义务不积极履行,可以申请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吗?
一、基本案情2004年,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芳与李明离婚,儿子李小二归王芳抚养,父亲李明自200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但李明从未支付抚养费,其母亲王芳分别于2012年禾2019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明才予以支付。并且李小二随母于2015年从南昌迁居至南京生活学习,在2019年年初李小二经诊断患有疾病,骨骼闭合影响生长发育,每月的医疗费开销就达10000元。另随着物价逐年增高,李小二的教育费用也在增加,母亲王芳收入有限,独立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随请求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原告诉请
被告按每月3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2019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81,000元。
三、法院审理认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女方王芳抚养原告,被告理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2004年的离婚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随着近年来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加,该标准确难覆盖原告的日常性支出,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就抚养费标准,被告杨2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理应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被告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及无社保缴纳记录的现实,酌定被告依其收入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被告李明应于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小二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