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另一方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1-23 15:18 点击量: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物,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条指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基本案情
1983年4月,叶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计向杨某转账1,447,261元。诉讼中,杨某称其曾向李某转账94,000元,叶某同意在本案予以扣除,故主张的金额调整为1,353,261元。叶某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该行为既损害了叶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叶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2016年2月18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赠与杨某1,353,261元的行为无效,要求杨某返还上述赠与款1,353,261元,并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裁判结果
1、确认李某赠与杨某1,353,261元的行为无效;
2、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某1,353,261元,并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法院认为
李某在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与杨某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杨某,该行为侵犯了叶某的财产权利,当属无效,叶某据此要求杨某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某辩称不清楚李某的已婚事实,且所收款项并非赠与,而系李某给杨某的停工补偿、生活费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故本院难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