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合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12-21 16:17 点击量:
入职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合同2倍工资吗?
法条指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基本事实
1、张某于2018年12月12日入职某某公司,从事财务日审工作,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某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发放工资,其正常工作至2019年9月3日。
2、某某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张某,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05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岗位为财务日审,落款处有某某公司的印章以及“张某”字样签字及捺印。
3、张某认可《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亦认可双方系于2019年8月6日签署该《劳动合同书》,但主张劳动合同期限、薪资处均不是其本人填写。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职期间某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690元。
二、法院认为
1、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某某公司主张双方已于2019年8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并据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张某虽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可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其应对签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该劳动合同起始期间已补签至2018年12月12日,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达成合意。现张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张某与某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张某已与某某公司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张某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张某要求某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
3、再审法院认为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均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当。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关于两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之间于2018年12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于2019年8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将合同起始日期补签到了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再审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意。在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不应获得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再审申请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的上述判决理由及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张某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三、案例指引:(2021)京民申4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