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1-05 14:08 点击量: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一、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损失20,000元。
二、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于2020年3月16日入职原告某某公司处,担任海外广告中级优化师,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400元和绩效奖金2,100元组成,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事件1:客户委托原告在F网站上投放某某广告。2020年6月30日,客户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指令要求关闭账户,被告关闭了账户,但是未关闭之前设置的定时开启开关,之后账户自行开启,造成了消耗,原告为此支付了23,758.38美元,该钱款客户并未与原告进行结算,由原告自担损失。扣除原告从媒体平台处获得的8.5%的返点,原告因此次事件实际遭受损失金额根据当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151,841.99元。2020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警告信,对被告进行书面警告处分,并对被告处以扣除被告半年绩效以及半年提成50%的惩罚。
事件2:游某公司就某游戏在T网站有多个账户,但是仅有一个账户处在使用中,该账户名称为xxxxxxxxxxxxx,该账户下共有16个广告活动,每个广告活动对应一个序列号。2020年8月17日14时37分,客户在微信工作群下达指令要求暂停账户(即关闭账户),此时该账户16个广告活动中的14个广告活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被告只要按照客户要求将剩余2个广告活动关闭即可。被告于某14时37分关闭账户,并于某14时38分在微信群中回复“已暂停”。2020年10月13日,原告发现该账户处于开启状态,遂通知被告,被告当即对账户进行了关闭。原告经查发现,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仅关闭了1个广告活动,剩余1个活动仍处于开启状态,该广告活动于2020年10月13日经原告通知,被告才某了关闭,原告为此支付了14,304.46美元,该钱款客户并未与原告进行结算,由原告自担损失。扣除原告从媒体平台处获得的12%的返点,原告因此次事件实际遭受损失金额根据当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85,343.31元。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因工作中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37,185.30元。2021年3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21)办字第1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告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600元;二、原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37,185.30元。
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本案系争损失由两次事件引起,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1、对于事件1,双方均认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被告在关闭账户时没有关闭定时开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在工作中存在一定过失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对此也给予了原告相应处罚。现原告在处罚后再次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事件2,双方均确认如下事实:游某公司就某游戏在T网站仅有一个账户处在使用中,该账户下共有16个广告活动,每个广告活动相互独立,如果客户要求关闭账户,则需对账户下的每个广告活动分别进行关闭的操作,如果仅关闭其中一个广告活动,剩余正在开启的广告活动不受影响,仍会产生消耗。2020年8月17日14时37分,客户在微信工作群下达关闭账户的指令时,该账户16个广告活动中的14个广告活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关闭了一个广告活动,于2020年10月13日关闭了剩余一个广告活动。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账户未按要求关闭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院认为,首先,劳动者应该忠诚、勤勉、有责任心地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客户账户开启时,会产生消耗,且费用较高,被告工作内容虽相对简单,但重要性不言而喻。被告明知本案系争游某公司账户下有2个广告活动处于开启状态且每个广告活动相互独立,需经分别操作才能关闭账户,理应进行分别操作,且被告之前已有过类似过失,在之后的操作中需要更加谨慎注意,以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是,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知,被告仅关闭了账户下的一个广告活动,以致剩余广告活动产生消耗,造成损失。被告虽对此次损失不存在故意,但确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的义务。被告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原告既不要求被告汇报工作,亦不对被告工作进行检查,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失误,对此次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再次,根据原告陈述,T媒体平台第二自然月的5号向原告发送上个自然月的消耗及费用,且原告登某客户在T的账户后也可以看到客户账户的实时消耗情况。而自被告要求关闭账户时至原告发现账户存在消耗时有近两个月的时间,即使原告平时不对被告工作进行检查,在每月与媒体平台核算费用时,亦应发现账户存在消耗,但原告并未尽到理性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件的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失。综上,结合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原、被告各自存在过失的程度以及原告对于类似事件的处罚比例,再考虑到被告在短短几个月内连续两次犯类似错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