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法律热线:021-56660638 13166133888

新闻动态 / BUSINESS AREA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周律师
  • 地址:上海共和新路3088弄3号707室
  • 电 话:021-56660638
  • 手 机:13166133888
  • 邮 箱:270644390@qq.com
新闻动态/ NEWS

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1-13 09:03 点击量:
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何未获得支持?
 
一、案件概况
       张甲于2016年6月20日入职ABC公司处,劳动合同有期限为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张甲2020年6月18日未出勤,庭审中张甲未能提供申请仲裁之前以未缴纳社保及续签合同等理由向ABC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故在此情况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甲向ABC公司作出该意思表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故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BC公司无需支付张甲经济补偿42000元。

二、法院查明
       2020年6月29日,张甲就本案诉请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24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4184号裁决,由ABC公司支付张甲经济补偿金42,000元、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500元,对张甲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ABC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21日,张甲向ABC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通知书内载:“上海AB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8日,贵司将我(张甲)从各个工作群移出,口头终止我的所有工作。截止本通知发出之日,贵司与我未能就劳动纠纷达成一致,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纠纷。同时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请求贵司开具离职证明亦未能得到有效回复。基于此,贵司拒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保,故我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离职。”次日,ABC公司签收该离职通知书。
       一审庭审中,张甲陈述,其父亲于2020年6月18日凌晨去世,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ABC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有为,并告知其需回老家处理相关事宜。因ABC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及续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双方就此多次沟通均无效。且如果双方正常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于2020年6月19日到期。因此,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张甲最后工作至2020年6月18日,以次日起不再为ABC公司提供劳动之行为向ABC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张甲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仲裁,并于2020年7月21日向ABC公司邮寄了离职通知书。张甲系基于ABC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而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张甲无申请仲裁之前以ABC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ABC公司也未为张甲办理过退工手续,是张甲为了后续社保正常缴纳而自行办理的退工手续。ABC公司就此陈述,张甲最后工作至2020年6月18日后不告而别,主管发现张甲未上班并电话联系张甲询问原因后,张甲才告知家中老人过世。之后,张甲一直未回ABC公司处上班,ABC公司与张甲也未能再联系上,故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张甲自行离职而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而张甲于2020年7月21日仲裁审理期间向ABC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的行为发生在张甲自行离职之后,故不具有约束力。张甲离开公司之前也从未向ABC公司提过没有缴纳社保的问题。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ABC公司、张甲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双方各执一词。张甲称,双方劳动关系系因ABC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ABC公司则称,双方劳动关系系因张甲自行离职而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张甲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无申请仲裁之前以上述理由向ABC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ABC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难以认定张甲系以ABC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续签劳动合同而于2020年6月19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张甲于2020年7月21日向ABC公司邮寄的离职通知书,虽然该通知书内载有张甲基于ABC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而通知ABC公司其离职之内容,但张甲向ABC公司作出该意思表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故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因目前无证据足以证明双方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故张甲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因此,ABC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张甲经济补偿42,000元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ABC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张甲主张系因ABC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续签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ABC公司则主张系因张甲自行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从双方的诉辩主张看,劳动关系解除的提出方均是张甲,现张甲向ABC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就其提出的解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张甲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无申请仲裁之前以上述理由向ABC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而ABC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此情况下,确实难以认定张甲系以ABC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和未续签劳动合同而于2020年6月19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张甲于2020年7月21日向ABC公司邮寄的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内确实载有张甲基于ABC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而通知ABC公司其离职之内容,但该意思表示的作出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并非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综上,张甲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2020年6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因此张甲要求ABC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最终判决
一、上海AB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5,500元;二、上海AB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张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