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接受公司调岗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应支付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1-27 11:55 点击量:
员工不接受公司调岗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基本事实2020年8月4日,某某公司向A员工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内容为:为加强A员工对销售知识的学习及对工作能力的培养,现将A员工从业务员岗位调动到重庆办事处电话营销岗位,调岗从2020年8月5日起开始执行。该通知要求A员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者(含3日),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公司2020年8月10日发出解除劳动通知,告知员工其未到新岗上班,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其8月7日自动离职。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公司发出的通知中载明接到通知三天内交接工作,因此公司主张8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员工,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三、法院查明
2016年6月20日,A员工与普某装备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有效期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员工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等职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含通讯和各项补贴),共为4,500元。某某公司每月25日发工资,实现先工作,后付工资。2019年2月之前,普某公司向A员工转账支付月工资,某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A员工转账支付了1月工资,此后,A员工月工资均由某某公司转账支付。A员工平时采取纷享销客系统上的外勤签到考勤制,通过发送位置或者拍摄照片签到,2020年8月开始,A员工未进行考勤。
2020年1月7日,A员工在某某公司的《销售任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全年销售额为400万元。2020年8月4日,某某公司向A员工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内容为:为加强A员工对销售知识的学习及对工作能力的培养,现将A员工从业务员岗位调动到重庆办事处电话营销岗位,调岗从2020年8月5日起开始执行。该通知要求A员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者(含3日),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
四、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A员工不胜任工作,进而对A员工进行调岗,某某公司负有举证证明A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的证明责任,但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A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的事实,且根据A员工提供的其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可以看出,某某公司在发出调岗通知前,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过协商,在双方尚在协商过程中,某某公司即以A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A员工进行调岗,A员工予以拒绝并要求与某某公司进一步协商有正当理由。但在此情况下,某某公司仍坚持要求A员工调岗至电话营销岗位工作,A员工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某某公司仍以A员工不服从调岗为由对A员工作出违纪处理,显然某某公司的处理方式过于直接简单,且根据某某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书的内容,A员工在收到通知的三天内还是处于工作交接阶段,故某某公司认定A员工8月7日自动离职亦不合理,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以A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A员工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需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按调岗通知到岗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完成《销售任务承诺书》承诺的年销售额400万元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不能胜任工作,然该《销售任务承诺书》系以2020年全年销售额作为销售目标,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当年前7个月的销售情况认定被上诉人未完成全年销售目标,依据不足,且该《销售任务承诺书》的性质系作为工作激励之用,还是作为考核工作能力达标之用,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予以事先明确,故上诉人现以此为据认定被上诉人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原岗位系销售业务员,平时采取外勤签到考勤制,无需到岗考勤。上诉人现未经与被上诉人协商,即于2020年8月4日直接向被上诉人发出调岗通知,将被上诉人从业务员岗位调到电话营销岗位,并要求被上诉人在三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岗位报到。上诉人并未就其调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向被上诉人进行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调岗通知不予认可,且明确拒绝上诉人的调岗安排,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上诉人即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上诉人未能执行调岗通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通知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7日自动离职,依据不足,且有失合理公允。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在收到调岗通知的三天内仍处于工作交接阶段,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于8月7日即自动离职,并以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五、最终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450元;
二、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员工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