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谁来承担责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2-15 18:10 点击量: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谁来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某某公司;被上诉人周某、王某、陈某、周某1、钟某。
王某1系王某之父,陈某系王某之母,周某系王某之妻,钟某系王某之继子,周某1系王某之继女。
王某系外省市户籍来沪从业人员,于2015年1月3日进入某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2015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某某公司为王某补办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死亡视同为工伤。2015年8月6日,周某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某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办理情况回执。某某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29日,被上诉人周某等五人就本案诉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6667号裁决书,裁决某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周某等五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某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某公司主张王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某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某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周汉群等五人否认某某公司提供之声明书的真实性,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故王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现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发生工伤,应当由某某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王某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上诉人未依法按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上诉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上诉人认为王某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1、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王某、陈某、周某1、钟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王某、陈某、周某1、钟某丧葬补助金差额2,70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