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需要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3-02 12:08 点击量:
车主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需要赔偿吗?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晚,原告姚某免费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回家。原告坐在驾驶位被告的左侧。在沿三双公路由北向南行进时发生意外,原告摔到路右侧的坑中受伤。
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某颈部交通伤后,其颈椎损伤行内固定术的后遗症系在自身颈椎病变基础上遭受交通伤作用导致颈椎损伤(外伤系次要原因),其目前后遗症已构成XXX残疾。伤后治疗休息210日,护理180日,营养9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再查明,被告因本次事故住院花费医疗费1,668.4元。
二、法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允许下免费搭乘被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原、被告作为成年人明知人力三轮车驾驶位只能由驾驶员乘坐,但原告仍坐在驾驶位被告的左侧,被告未制止,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负同等责任。同时,好意同乘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种情谊行为,是驾驶员好意施惠的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强制约束力,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被告无偿施惠而又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对减轻,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外,被告主张事故发生后其住院花费医疗费1,668.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
三、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80,340.91元、残疾赔偿金12,7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误工费17,360元、护理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计126,928.41元中的40%,即50,771.36元,扣除垫付医药费1,668.40元的50%,合计49,93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