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应不应该担责?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3-08 18:34 点击量:
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应不应该担责?
一、基本概况原告李敏与被告王强于2014年6月通过网恋相识并交往。在恋爱几个月后李敏发现怀孕找到王强,但被王强开门后见到是李敏就关上门不开门,李敏只好报警。到派出所后发现王强不是真的名字,并且王强拒不同意结婚,无奈之下李敏自行回去并做了人工引流手术,术后李敏患上妇科疾病。李敏遭受身体创伤,过了一段时间又得知王强结婚,遂将王强告至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强赔偿李敏医疗费、误工费35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人工流产后的病症是否与被告有关、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就上述焦点问题作出如下分析判定。原、被告通过网恋相识并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xxx后半个月左右,原告即给被告发短信告知其怀孕,被告现否认原告的怀孕与其有关。结合原、被告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以及原告告知被告其怀孕的时间来看,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在人工流产后出现的病症与原、被告发生关系后导致怀孕具有关联性,被告王强应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责任比例以70%为宜,其他损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500元,因原告提供的收费单据金额共计1067.9元,故本院认定1067.9元,对其过高主张部分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酌情认定以赔偿2个月的误工费。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做人工引流手术,患上妇科疾病以及原告因与被告的恋情无疾而终等,均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为宜。
三、判决如下
1、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敏医疗费、误工费3547.5元;
2、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敏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