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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阻拦共享单车驶入小区构成侵权吗?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3-30 16:07 点击量:
小区保安阻拦共享单车驶入小区构成侵权吗?
 
一、基本概况
       常威为桥新村房屋占有、使用人,其儿子常小伟为房屋的产权人。常威曾欲两次将共享单车驶入小区,但两次均被包荣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拦下。常威两次均报警处理,后双方实在争执不下,常威便将包荣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不属于原告常威的合法权益,被告包荣星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不构成侵权。

二、法院查明
       原告常威之子常小伟系桥新村A幢B室房屋所有人,该楼位于小区东门附近,自2014年1月15日起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2019年4月4日,原告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进入桥新村小区北门,在门口遭到被告包荣星物业工作人员的阻拦,为此原告报警。2019年4月11日,原告再次骑共享单车(摩拜单车)欲从北门进入小区时,又遭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阻拦,原告再次报警处理。原告在庭审中自述,自己之前骑共享单车从桥新村北门进入,骑行至A幢楼,将共享单车“停在我楼栋门口一个树下”。
       另查明,2017年8月28日,桥新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办事处备案登记。2018年10月10日,甲方桥新村业主委员会与乙方包荣星物业签订“桥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约定:甲方将桥新村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三年;有权要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合理、合法的管理服务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向主管部门举报等措施。2018年11月16日,桥新村业主委员会成员、包荣星物业代表等在桥新村社区召开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作出书面的“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包荣星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请物业公司及时清理摆放有序。
       再查明,2017年7月19日,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公安局、XX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要求:在XX市运营的共享单车主要有摩拜单车、哈啰单车、滴滴(青桔)单车等。上述共享单车在手机APP中均有规范停放的提示:摩拜单车提示为“请将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哈啰单车提示为“附近有禁停区,请勿在禁停区还车”;滴滴(青桔)单车提示为“还车时,请停至停车点”。

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包荣星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
     (一)关于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为原告常威的合法权益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在小区内骑行、停放共享单车必然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等,是否准许,应由桥新村小区业主行使自治权,自主决定。桥新村业主委员会已经XX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中华门办事处备案登记,依法宣告成立,其与包荣星物业签订“桥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并以“桥新村物业管理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明确要求“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据此,可以认定桥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桥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常威作为桥新村房屋的实际居住和使用人亦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2.XX市交通运输局、XX市公安局、XX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对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作出指导性意见。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将共享单车“停在我楼栋门口一个树下”,实际是一种不规范的停放行为。一辆单车如此停放或许影响不大,但倘若人人如此,势必造成小区环境秩序的混乱,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因此,原告将共享单车骑入桥新村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告包荣星物业工作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侵权的问题
       1.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被告包荣星物业依据“桥新村小区物业管理托管合同”,进入桥新村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合法有据。其工作人员遵照小区业主委员会“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决定,履行工作职责,阻止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的行为没有过错。
       2.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不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告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法定权利,而是违背小区自治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物业管理人员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予以制止。物业管理人员阻拦原告常威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维护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
 
四、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常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