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商场需要赔偿吗?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4-14 11:28 点击量:
顾客在商场摔倒受伤,商场需要赔偿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5日有雨,被告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商场门口大厅进出通道分别铺设了两块地毯,两块地毯之间留有空隙。18:39分,原告朱某进入被告商场,边走边整理手中的伞,并未留意脚下已走在两块地毯之间,随即左脚脚底打滑,左脚绊在了地毯边缘,继而摔倒受伤。
经鉴定,原告朱某损伤后遗症达到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其损伤后一期治疗可酌情给予休息24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24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可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30日。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22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11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营养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50,56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98.37元、护理费25,704.13元、交通费3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20元、律师费10,000元、杂费275元、家属陪护医疗费227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作为商场管理人依法应该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事发当天,被告已经注意到天雨路滑而为此铺设了防滑地毯,但未考虑到两块地毯之间所留空隙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被告方存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年逾七旬的老年人,在日常行走中自身必须持有高度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天雨路滑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注意到行走路线已偏离防滑地毯,因脚底打滑才造成了本次意外事故。本院确认原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的金额,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双方意见不一,由本院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起事故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情核定。律师费系原告为处理事故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当属因遭受侵权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可参考诉讼代理案件工作量和票据金额由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杂费、家属陪护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赔偿项目及具体费用为:医疗费49,11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50,56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7.55元、护理费10,260元、交通费33.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20元、律师费5,000元。
三、法院判决
1、被告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54,200元;
2、原告朱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