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在被目击者追赶的的过程中死亡,目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4-21 10:27 点击量:
肇事逃逸者在被目击者追赶的的过程中死亡,目击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一、基本概况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三摩托车与李四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张三跌倒、李四倒地受伤,后张三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XX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
被告朱五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三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五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三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二、法院查明
事发当时,被告朱五追赶过程中,朱五多次向小河边防派出所、XX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小河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追赶过程中,有朱五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三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五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张三跑上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江波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三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XX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与朱五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朱五边追赶边劝阻张三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三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五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三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五跟随张三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五有劝张三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三的言辞。
三、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五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五对张三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五的行为与张三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四受伤倒地昏迷,张三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五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三,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三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五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五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三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五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三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五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三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五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李四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五未能准确判断李四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三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五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三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五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最终结论
被告朱五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