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邻里的“半公共空间”区域安装摄像头,算侵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5-12 12:48 点击量:
在邻里的“半公共空间”区域安装摄像头,算侵犯隐私权吗?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两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室左右相邻,室外有一公用北阳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门在公用阳台南侧、朝向为北,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门在公用阳台东侧,朝向为西。2010年7月16日,两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其房屋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并连接至家中电脑,上述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两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了上述监控摄像头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即提出了异议,经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两上诉人(原审被告)拒绝予以拆除。因调解不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本案被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隐私权。本案所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及走廊,所涉区域均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上诉人(原审被告)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乱扔垃圾、盗窃等行为。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隐私权。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需指出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做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事情,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两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室左右相邻,室外有一公用北阳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门在公用阳台南侧、朝向为北,上诉人(原审被告)房门在公用阳台东侧,朝向为西。2010年7月16日,两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其房屋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并连接至家中电脑,上述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两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了上述监控摄像头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即提出了异议,经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两上诉人(原审被告)拒绝予以拆除。因调解不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故本案被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隐私权。本案所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及走廊,所涉区域均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上诉人(原审被告)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乱扔垃圾、盗窃等行为。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隐私权。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需指出的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做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事情,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