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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穿越动物园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动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8-04 17:05 点击量:
儿童穿越动物园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动物园要承担责任吗?
一、案件概况
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小谢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二、法院查明
201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小谢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原告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时,原告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原告至上海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审理期间,法院对事发笼舍进行勘查: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米处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经现场试验,原告小谢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

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1.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原告小谢认为上述警示牌事发时没有,位置不合理,但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游览动物是从远至近,挂于2米处的位置,适合游客从远处明显观察到,且被告配置了儿童较易识别的图文警示,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2.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3.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对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而言,其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小谢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求治。基于以上原因,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并无不当。上海动物园关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观点,法院亦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原审法院酌定小谢的法定代理人对小谢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维持。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谢医疗费人民币1623.24元、交通费人民币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元、护理费人民币1600元、营养费人民币480元、2011年12月13日发生的假肢费人民币92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5470.40元。
2、被告上海动物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谢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