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指名道姓的骂人(影射型骂人)会构成名誉侵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9-09 09:59 点击量:
没指名道姓的骂人(影射型骂人)会构成名誉侵权吗?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梅,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男,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英,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二、案件概况
2019年2月6日,张明在其主卧圆形玻璃上张贴两张纸片,分别写“畜”“生”,次日非但不撤下骂人标语,反而还加“虐待老人”四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其家庭的侮辱和诽谤。要求被上诉人必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为上诉人恢复名誉。
三、法院查明
王伟、小梅系夫妻关系,为XX号XX室权利人;张明、小英系夫妻关系,为XX号XX室权利人。王伟、小梅在房屋阳台上安装有摄像头。
2018年9月2日,602室阳台张贴标语“全家死光XX全家死光”,王伟遂至 派出所报警,张明亦至 派出所报案称,因102室安装摄像头,故其在阳台上张贴上述标语,若102室将探头拆掉,其即将标语擦拭。
2018年9月20日,王伟、小梅再次发现602室在其阳台张贴标语“探头窥视是畜生”。
2018年9月29日,经 派出所公安司法联合调解室调解,王伟与张明达成以下闵(古)公安司法联调[201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调解协议:一.张明代表家人认识到在自家阳台上写有侮辱XX号XX室的话语是违法行为,对王伟及其家人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故在居委会内,张明代表家人当面向王伟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并承诺不再到对方单位去反映。二.双方承诺不再主动招惹对方,今后互不干涉。三.此次调解属于一次性解决此纠纷,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四.今后如果张明及家属再有类似的文字侮辱王伟及家属的,王伟将一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王伟及张明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
2019年2月6日,602室在其窗台放置“畜生”字样的标语,对此,张明、小英表示系小英练字所写,并未指向王伟、小梅。
2019年2月8日,王伟至 派出所就602室放置“畜生”字样的标语报案。
此后,602室在其窗台原有“畜生”二字前再次放置“虐待老人”字样,与“畜生”并排放置,对此,张明、小英表示系上述字样仍为小英练字所写,并未指向王伟、小梅方。
2019年2月17日,王伟就602室张贴“虐待老人畜生”字样再次向 派出所报警。2019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小英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王伟、小梅方不服该决定书,已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就双方于2018年9月及11月所发生的两次纠纷,均已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两份协议也已得履行,故两次纠纷已处理完毕。关于2019年2月张明、小英在阳台摆放“虐待老人、畜生”的标语是否侵害了王伟、小梅的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是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行、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构成侵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明、小英所摆放的标语虽用词不雅,但未明确指向王伟、小梅,仅凭“虐待老人、畜生”的标语,无法让一般民众联想到王伟、小梅,也无证据证明张明、小英的上述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对王伟、小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综观本案双方矛盾的产生及其发展过程,车位问题本非不能妥善解决之难题,所生争议亦为通常之邻里纠纷,并非原则性问题,双方却因问题之不能妥善解决而意气用事,所采取的不理智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矛盾升级,且将本限于个体之间的矛盾扩散于小区居民之间,虽屡次动用社会各类资源,经多方工作调解却仍未得善果,现今又为此而对簿公堂,双方均应负相当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双方的不当行为已作出分析与严肃批评,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至于王伟、小梅在本案中主张张明、小英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张明、小英虽有不当行为,但其行为起因于邻里纠纷,且其影响范围尚限于小区居民之间,无证据显示已广泛流布于小区之外,而小区居民对双方矛盾之由来与发展均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知,自会依事件的始末而独立对双方作出主观的毁誉评判,单凭张明、小英的此番不当行为,尚不足以直接引发小区居民对王伟、小梅社会评价的降低。在王伟、小梅无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因张明、小英的不当行为而直接导致其名誉受损的情况下,其要求确认张明、小英对其构成名誉侵权的上诉请求,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伟、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