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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冲向他人致他人后退摔伤,饲养人要赔偿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9-19 10:35 点击量:
宠物狗冲向他人致他人后退摔伤,饲养人要赔偿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4日,原告温某在宝山龙湖广场的户外场地玩滑板,被告周某在同一场地上遛狗,未牵狗绳。被告饲养的宠物狗跑向原告,原告为避让从滑板上下来,被告的宠物狗继续跑向原告,原告连连后退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经鉴定,原告因外伤致左桡骨骨折累及骨骺,经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酌情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行内固定拆除术时,酌情给予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258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272.8元、残疾赔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4000元。

二、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的犬只当时距离原告尚有一定距离,突然朝着原告跑去,虽然并未有扑咬的动作,但原告在犬只接近自己时从滑板上下来并后退,在犬只继续跑着靠近自己的情况下继续后退导致摔倒,原告所作出的反应均正常合理,并无不当。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原告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不存在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方责任的事由。并且,事发场地为开放的公共场地,被告遛狗并未使用牵引工具,任由犬只自由活动,事故发生地距离被告已有一段距离,被告作为犬只饲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具有过错。综上,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的金额均予以认可,本院审查后亦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部分以及事故之前发生的无关费用,共计31776.88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根据鉴定结果的护理期75天,酌情确定为4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十级伤残,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8027元,结合原告实际年龄,确定残疾赔偿金为156054元。被告虽对鉴定结果提出了异议,但并未提供依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本院认可原告主张的5000元;对于鉴定费2850元,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的4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

三、法院判决
1、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某支付医疗费3177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560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4000元;
2、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