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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该如何救济?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0-17 14:23 点击量: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该如何救济?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9日晚8时左右,原告听到陈某A呼救,遂至陈某A家查看。从被告吴某A房间的窗户看向天井,发现陈某A正站在一木制扶梯上不断呼救,扶梯斜靠在原告与陈某A两家天井中间的围墙上。因通向天井的陈某A的房间门被反锁,原告遂从自己家的围墙上翻墙进入,将陈某A从扶梯上抱下,在翻墙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

二、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吴某A与陈某A系夫妻,双方共生育被告陈A、陈B、陈C三个子女。陈某A于2015年6月28日报死亡,陈某A的父母均早于其死亡,陈某A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告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某弄1号103室,与陈某A、被告吴某A系邻居。2015年6月9日晚8时左右,原告因故从家中天井翻墙进入陈某A家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院进行救治,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95,485.3元。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不成,原告于2016年6月2日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左足部等处因故受伤,致左足足弓结构破坏三分之一以上,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4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若行二期治疗,给予休息30天,护理15天,营养15天。原告垫付鉴定费2,210元。

三、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提供的居委会出具的表扬信、民警的接报记录内容均能与原告陈述相对应,被告陈A等认为原告于晚上8时左右翻墙进入陈某A家,系因将陈某A的喘息声误听为呼救声,与常理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意见难以采信。故法院认定,原告系在救助陈某A过程中受伤。邻里之间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在救助陈某A的过程中受伤,陈某A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现陈某A已去世,四被告作为陈某A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某A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补偿。原告主张补偿的比例为50%,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沪0110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某A、陈B、陈C、陈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某A遗产范围内补偿原告柏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期)、护理费(一期)、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08,679.65元;二、原告柏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陈A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