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给他人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3-17 14:50 点击量:
车借给他人开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引言:在生活中,大家是否经常会遇到亲戚或者朋友向自己借用车辆的情况,这时候往往出于情面会把车子借给对方,借用期间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自然皆大欢喜,可如果他人在借用车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那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揭晓。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6日,原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下盐公路、悦目路路口时,被被告韩某驾驶的豫PXXX**车辆撞击,致原告受伤。经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韩某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被告韩某是无证驾驶,被告韩某1是事故车主,明知其弟弟韩某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把机动车出借给弟弟,导致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上海市浦东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将韩某、韩某1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韩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现被告韩某1认为其已将豫PXXX**车辆以3,000元转让并实际交付给弟弟韩某,且协助办了该车辆的交强险并提供双方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收条,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韩某1和韩某系兄弟,即使豫PXXX**车辆存在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转让情况,但被告韩某1对其弟弟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故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院确认被告韩某1应按其过错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三、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温馨提示:通过上述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平时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时是存在风险的,在将车子出借前,应当严格审查借车之人有没有驾驶资格以及驾驶时是否饮酒或者服用相关药品不能开车等情况,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会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