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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公园的台阶上摔倒,公园要承担侵权责任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3-24 11:17 点击量:
游客在公园的台阶上摔倒,公园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引言:春暖花开,现在正好是踏青的好时节,但是在外出踏青也要做好安全保护,在游玩时需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在公园游玩时,不慎在台阶上摔倒,那公园会承担侵权责任吗?下面通过上海某法院的一个判例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原告购买AA公园门票进入AA公园游玩,公园内徒步进行观赏,步行至一处木质台阶,因木质台阶上有沙粒且台阶有松动导致原告左胫骨摔断,被告来人把原告送至120救护车,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
原告认为,公园管理存在以下过错:1、台阶比较滑、台阶间间隙比较大、台阶棱角比较锋利且没有任何的提醒标志;2、园区清洁维护不足,造成台阶上有颗粒物;3、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原告求救30分钟,被告无任何人员到场。
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或公园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原告所述和拍摄的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过错。木质栈道不存在松动,上面留存泥土颗粒都是正常的。事后被告并未重新标注安置警示线;2、当时游客报警,我们通过观光车把原告送到120急救车上,并送到医院,已经承担了积极的救助义务;3、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时应当注意周边的情况,应有审慎义务,其摔倒是因为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公园开园至今10年有余,此前没有一人发生过此类情况。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AA公司的经营者及管理人,对于进入其场所的游客应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步行在栈道上,因当时台阶湿滑,台阶也没有固定住,表面有沙子,台阶没有划警示线,导致其不小心踏空而构成伤残。为此,原告提供了事发当时的照片。根据照片反映的现场,当时应该下过雨,木制栈道的地面的确比较湿滑,上下台阶之间有黄色警戒线,在原告所述的摔倒的台阶位置并未划有警戒标志,且与地面颜色相近。但木制栈道包括台阶处,肉眼无法看出原告所述的松动情况,也未见存在明显的破损,当时雨后路滑,原告行走时未尽审慎义务在下台阶的时候滑倒,其应对自身保护不当的过失行为承担大部分责任。原告主张系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伤的意见,因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采信。但与此同时,本院注意到公园在将每个台阶之间划上黄色警戒线的情况下未将台阶处与地面分界处也标注黄色警戒线,可能对游客起不到足够的提醒作用,考虑本案实际,也为了防止将来类似的意外再次发生,本院认为也应由被告对原告的此次伤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从本案客观出发,考虑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关联性,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20%部分。

三、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