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4-03 16:45 点击量:
夫妻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引言: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经营需要向他人借钱,如果夫妻双方对借款都知情,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夫妻双方均承担还款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外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那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1王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4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向被告1王某转账13万元,又于2021年3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王某3万元,2021年3月21日又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王某4万元。之后,原告李某又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1王某转款20万元、66000元,被告1王某分别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2022年7月6日,被告1王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对2020年12月4日的13万元借款、2021年3月20日的3万元借款、2021年3月21日的4万元借款这三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利息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1王某向原告李某以上共计借款466000元,上述借条均为被告1王某一人签字,被告1王某与被告2陈某系夫妻关系。因被告1王某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1王某与被告2陈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要求被告1王某与被告2陈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1王某的借款关系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被告1王某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1王某因家庭生活需要产生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2陈某也应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第一、被告1王某举债虽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三份借条均系被告1王某一人所签,被告2陈某并未签名,亦未进行事后追认;第二、该债务的金额为46.6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被告1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债权人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难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1王某承担上述还款责任,被告2陈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