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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系借款还是赠与?_周洪恩律师,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1-06-08 14:49 点击量: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系借款还是赠与?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二、上诉人诉请
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判令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198000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张某、刘某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9日,刘某某从营口银行账户取款178000元,连同手中现金20000元共计198000元一并交给张某,当日,张某、刘某与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营口市公园路42甲幢3单元33号房屋,建筑面积88.71平方米,二人于当日交付房款354840元,营口市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付款方为被告张某、刘某。2013年4月20日,张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买房子钱你一共给我拿了19.8万,我给你写个借条要不时间长了怕你记不住,等几年我俩有钱了再还你”,借款人处有张某签字确认,无刘某签字。
另查,刘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四、一审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一种,属平等主体之间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双方合意。在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其中原告主张出借购房首付款事实,虽然举证了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但该借条上并未有被告刘某的签名,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或者被告刘某知道该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住房问题,对于父母出资系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本案中借条于给付首付款后形成,再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原告负担。
五、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提出案涉198000元房屋首付款系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并非赠与,应判令二被上诉人共同偿还一节,因上诉人举证的被上诉人张某出具的借条上并无被上诉人刘某的签名,被上诉人张某出具借条时,被上诉人刘某并不在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刘某之间有借款的合意及被上诉人刘某知道该款项为借款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条于给付首付款后形成,再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